普通法(普通法和特别法)
在现行法律中,普通法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特别法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等法律分析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法的分类的一种,其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普通法是指在英国大约12世纪时开始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过去的判例作为审判依据,并适用于整个国家这种法律体系与宪法相区别,被视为国家的次级法律普通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在中国,普通法通常指的是除了宪法以外的法律,它们对全国所有地区和公民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民法和刑法这与仅在。